韩国特许厅针对是否应该允许手术治疗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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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与此不同的是,韩国的《特许法》没有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否授予专利权进行明文规定。但是,韩国特许厅(KIPO)在《特许、实用新案审查基准》(以下简称为“审查基准”)中写出相关要求,将以人体为对象实施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视为没有实用性,从而不授予专利权。韩国大法院判例中也维持着手术、治疗、诊断方法没有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然而在本月初,韩国特许厅认为有必要研究,对利用人工智能(AI)的诊断方法、机器人手术方法、数码治疗方法等新领域发明授予专利权,从而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为此,韩国特许厅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团体发送了“医疗方法发明相关特许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为“修订案”),试图收集针对以人体为对象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是否应该给予专利授权的意见。

修订案具体提出了以下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将在《审查基准》中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相关要求修改为“允许针对以人体为对象实施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授予专利权”,并在《特许法》中新增“医疗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受手术、治疗、诊断方法专利权效力”的免责条款。

第二种方案是,将在《审查基准》中的相关要求修改为“只允许将诊断方法授予专利权、不允许将手术方法以及治疗方法授予专利权”,并在《特许法》中新增“医疗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受诊断方法专利权效力”的免责条款。

如果根据修订案,对手术、治疗、诊断方法均允许授予专利权,或者仅对诊断方法允许授予专利权,则可促进生物相关领域产业的革新。另一方面,即使基于修订案,也无法完全消除医疗人员因担心自身医疗行为侵犯专利权而受到限制的忧虑。此外,也需要直面修订案带来的新标准,与大法院判例中确立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没有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相违背的实情。

韩国特许厅最终会对医疗方法发明作出什么样的结论备受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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